信息發布時間:2016-10-20 10:38:00 來源: 閱讀次數: 【我要打印】 【關閉】
各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庫的管理,規范專家評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廳制定了《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庫的管理,規范專家評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及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省交通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省交通專家庫由省交通運輸廳建立,省交通運輸廳和各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對其進行管理,各自職責如下:
(一)省交通運輸廳主要職責
1、負責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入庫、管理等活動;
2、監督管理省管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活動;
3、依法受理有關投訴,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標專家申請人進行初審;
2、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標專家進行動態管理,及時將專家信息變更、受到處罰等情況報告省交通運輸廳;
3、監督管理市管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活動;
4、處理市管交通運輸項目有關投訴,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將處理意見報告省交通運輸廳。
第四條省交通專家庫專業分為工程、貨物、服務等三大類,具體分類見“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庫專業分類標準”(表1)。
第五條評標專家采用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的方式確定,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申請表”(表3),由所在工作單位(如果有)簽署意見;
(二)所在地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評標專家申請表進行初審,初審后格后報省交通運輸廳;申請人單位為省屬交通運輸行業單位的,由單位直接將申報材料報省交通運輸廳;
(三)省交通運輸廳于每年的3月和9月,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統一組織培訓和考試;
(四)省交通運輸廳向考試合格的申請人頒發《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聘書》,將其納入省交通專家庫,并在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第六條申請進入省交通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從事交通領域相關專業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四)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處罰或有關招投標方面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評標專家享有的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的聘請,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對資格審查文件或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
(三)按照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要求資格申請人或投標人對資格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
(四)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資格審查或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評標專家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
(二)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協助配合有關投訴處理;
(三)準時參加評標活動,遵守保密規定;
(四)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五)聘用單位或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提出更新;
(六)應主管部門的要求,公開評標過程的相關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評分情況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依法必須招標的交通運輸項目,除應當從國家級專家庫中確定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專家的,其余應當從省交通專家庫中確定。
第十條招標人最早在評標開始前1個工作日,通過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江蘇省公路水路建設與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原招投標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專家管理欄抽取評標專家。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的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
(二)投標人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負責招標項目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其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人員。
招標人應按以上規定設置回避條件,禁止以其他各種理由排斥或限制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評標專家存在以上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標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后,應當立即停止其參加評標。
第十二條評標專家的確定應當采用自動抽簽語音自動通知的方式;語音自動通知系統出現故障,且不能及時修復的,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自動抽簽人工通知的方式;對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采取自動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后,可以采用人工選取人工通知的方式。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承擔評標專家在評標工作期間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并支付評標專家相應的報酬。
第十四條省交通運輸廳建立評標專家培訓制度。評標專家的培訓分為入庫培訓與定期培訓,入庫培訓根據申請人數安排,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培訓不少于20個學時;定期培訓根據培訓計劃安排,已入庫專家每兩年累計參加培訓不得少于16個學時。
第十五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暫停其評標專家資格一年:
(一)承諾參加評標活動但沒有參加;
(二)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三)接到評標通知后至評標結束前,與投標人或其利害關系人有接觸,未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四)打分存在明顯不公正偏向,且影響評標結果;
(五)一年之內連續五次被抽取但均拒絕參加評標活動;
(六)連續兩年參加定期培訓時長不足16個學時(培訓考核不合格視同未參加);
(七)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投訴進行調查時,不予配合;
(九)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信用行為扣分達到15分;
(十)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評標專家資格到期后,經重新參加培訓并考試合格的,方可恢復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十六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評標結果無效;
(二)接到評標通知后至評標結束前,與投標人或其利害關系人有接觸,未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并造成評標結果無效;
(三)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
(四)評標出現重大疏漏或錯誤;
(五)連續三年參加定期培訓時長不足16個學時(培訓考核不合格視同未參加);
(六)被暫停評標專家資格兩年以上未能恢復資格;
(七)受到刑事處罰或有關招投標方面的行政處罰。
(八)在連續的兩個信用評價周期內信用行為累計扣分達到25分;
(九)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七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注銷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
(三)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繼續擔任;
(四)年齡超過70周歲。
第十八條省交通專家庫實行信用管理。省交通運輸廳對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進行信用評價,評價標準見“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信用行為扣分標準”(表2),信用評價以一個年度為一個周期。評標專家存在第十五、十六、十七條之情形的,由省交通運輸廳作出處理,暫停、取消或注銷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十九條招標人在評標工作結束后,評標工作報告備案前,對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進行現場考核,填寫“江蘇省交通運輸項目評標專家現場考核記錄表”(表4),考核結果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已完成的評標進行評標結果復核,主要核查評標專家評分情況的公正性和技術偏差。復核分為專門復查與定期抽查兩種情形。對于評標結果存在投訴或舉報等問題的項目應當組織專門復查;定期抽查每季度一次,對上一季度已完成評標的項目進行抽查。
省交通運輸廳成立咨詢審查專家組,對評標結果進行的復核應當從中抽取專家組成工作組。咨詢審查專家初始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產生,以后由省交通專家庫管理系統依據考核和復核情況自動擇優產生。復核工作完成后,工作組應當出具獨立審查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獨立審查報告或其中有關內容。復核結果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時將考核和復核結果告知評標專家。
省交通運輸廳適時公布暫停、取消和注銷的評標專家名單,并對評標專家考核管理情況進行年度總結通報。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招標代理單位在使用專家庫過程中,應當對評標專家抽取過程、專家名單等予以保密,違反保密規定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不按規定方式抽取評標專家,或者在人工通知專家過程中存在不按順序通知、人為遺漏等挑選評標專家情形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提請其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上述情形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在其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評標委員會工作紀律》和《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評審專家考核管理辦法》(蘇交招〔2005〕16號)同時廢止。
省直管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