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暫停采購部分未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的通知
蘇公易發〔2023〕435號
各相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深入推進藥品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蘇醫保發〔2021〕64號)、《關于公布暫停采購部分未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的函》(蘇價采中心藥函〔2023〕170號)的要求,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已按相關程序對部分未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進行了公示,現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附件:
暫停采購部分未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藥品公布表.pdf
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