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示暫停采購部分未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的通知
蘇公易發〔2023〕56號
各相關藥品生產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深入推進藥品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蘇醫保發〔2021〕64號)、《關于公示暫停采購部分未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的函》(蘇價采中心藥函〔2023〕29號)的要求,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經省有關部門審核與確認,對部分未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暫停采購,現予以公示(詳見附件)。
公示期為2023年2月10日至2月14日17:00。
如有異議,企業須在公示期內通過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藥品業務受理-日常申請-公示期申訴)進行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附件:
暫停采購部分未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藥品公示表.pdf
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3年2月10日